医保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二者参保类型不同,住院时报销范畴也不同,具体如下:
如果你是职工医保,住院结付标准为: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1)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1月-12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二级医院: 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一级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2)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凡在本市精神病定占医疗机构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验结付规定的住院费里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
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其中: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3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如果你是居民医保,住院结付标准为: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1)学生和少年川童,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5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2)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3)凡在本市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结付比例如下:
(1)学生和少年儿童,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2)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按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35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保障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参考大病保险保障及实时医疗救助保障具体结付办法) ,剩余部分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