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保按照城乡医保的报销标准执行,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在校(园)学生在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时,报销范畴、报销比例等不相同
门诊结付办法:
1.从2021年医保结算年度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2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按65%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按35%的比例结付。
(2)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统一按65%的比例结付。
2、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验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定项目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碍、再生峰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苯丙酮尿症。
住院报销比例:
(1)学生和少年儿童,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2)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按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35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保障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参考大病保险保障及实时医疗救助保障具体结付办法),剩余部分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