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范畴不相同,具体如下,欢迎对号入座: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1、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一结算年度(每年1月至12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付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0元后,在规定限额13000元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C级医疗机构和药店限额3000元。
2、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退休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70%。
3、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定项目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家庭病床。
居民医保门诊结付办法:
1.从2021年医保结算年度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2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按65%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按35%的比例结付。
(2)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统一按65%的比例结付。
2、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验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定项目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碍、再生峰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苯丙酮尿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