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政策宣传,牵头制定增设电梯的技术导则。规划、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按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业主自筹解决,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决定。有住房公积金的可凭个人支付增设电梯建设资金的相关凭据,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政府按每部电梯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适当补贴电梯出资业主,先建后补。具体补贴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不能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组织实施。
申请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所在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业主自我协商、业委会组织业主协商的基础上,街道牵头、居民委员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会同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协商工作。
在业主自我协商、街道社区协商、单位协商基础上,就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等事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单元全体使用电梯的业主为项目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为代理申请人,负责具体承办增设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原产权管理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并办理规划、施工、质检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下列书面协议:
(一)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
(二)增设电梯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三)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和补偿方案等。
第九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增设电梯的住宅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的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设计单位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设纳入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提供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授权委托书(代理申请人需提供)及承诺书(提供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套,同时提供设计文件的电子格式(CAD)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三)施工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设计单位出具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所在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蓄意阻挠、破坏施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投用前,申请人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用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不再办理变更各业主的公摊面积和其他相关手续。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增设电梯的事宜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各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参照执行。《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