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件);
(二)夫妻相互投靠,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三)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父母的需出具无独立生活能力证明。
(四)未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回原籍登记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户口薄或本人固定住所证明;
4、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五)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异后无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农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薄;
3、离婚证(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原迁出户居民户口薄;
5、亲属关系证明。
(六)现役军人参军前为农村户籍且现在户口已注销,其妻子为其他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婚后一直随公婆共同生活居住的,可申请迁往该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地址(公婆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薄;
3、结婚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薄;
5、军人证件;
6、亲属关系证明。
(七)经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大学生村官、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在农村工作地申请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
3、村委会同意落户意见书。
(八)对于在我市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的人员,但不满足上述七款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的,允许在居住地派出所的公共地址(城镇)落户。
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一)迁回原籍的,凭以下材料办理: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省内不提供)、毕业证;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二)迁入就(创)业地的,凭以下材料办理:1、本人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毕业证;2、就业协议或人才代理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