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适用主体
个人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的利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请材料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
3.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信用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
3.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信用贷款的无需提供)。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4.与1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业务专窗审核申办资料——人社部门审查调查——银行放款。
六、咨询部门及电话
赣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金融服务科,0797-8179567。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水电物管优惠补贴
一、适用主体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化期内的创业实体。
二、申请条件
1.创业实体须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且在孵化期;
2.补贴针对的是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期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
三、优惠标准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经批复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
3.营业执照;
4.申请企业提供银行账户或个人提供社保卡账户。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材料至所属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或申请人社保卡。
七、咨询部门及电话
赣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培育科,0797-8084983。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
一、适用主体
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优惠标准
对被评为赣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赣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报告。
四、办理时限
申报截止后60个工作日(含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时间)。
五、办理流程
支付宝进入“赣服通”赣州分厅——“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市行政审批局兑付。
六、咨询部门及电话
政策咨询: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培育科,0797-8084983;
办理咨询: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惠企政策兑现专区,0797-8161345。
四、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主体
招用毕业年度内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政策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留存备查材料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采集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
2.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六、咨询方式
市税务局,电话:12366。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主体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内容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留存备查材料
《就业创业证》备查。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流程
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六、咨询方式
市税务局,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