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人提供的自有居所权属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予以审核并评分: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人(学生)名下的。
第二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家长方名下的。
第三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家长方配偶名下的。
第四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人或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共有的。
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申请人、或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在东莞市拥有多套符合评分标准的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参与积分,该项目不叠加计算。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道),10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