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中小学2023年秋季学期转学工作安排
一、转学对象
(一)中途转学(小学一年级下学期至六年级上学期、初中七年级下学期至九年级上学期)仅接受以下两类人员申请:
1.学生须具备北辰区户籍,且在外省市或我市其它区就读的在籍学生。2.北辰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且在外省市或我市其它区就读的在籍学生。注:以上“在籍学生”在全国学籍查询就读状态为“在校”。
(二)外省市回户籍小升初:学生须具备北辰区户籍,且具有全国电子学籍的外省市六年级毕业学生。
二、转学条件
(一)具备北辰区户籍的外省市回户籍小升初和中途转学学生,提供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证明、加盖原就读学校公章的全国学籍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其中,小学中途转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中途转入北辰区学校就读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随迁子女父或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北辰区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北辰区的合法居所证明。
(1)在本区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北辰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务工就业证明。
(1)企业员工: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与天津市范围内企业或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投资办厂或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范围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在镇街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注:以上所提到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须自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预约登记时间之前连续不少于3个月(至少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连续缴满),并保证今后义务教育阶段连续缴纳。
5.加盖原就读学校公章的全国学籍基本信息表。申请转入小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卫生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学流程
(一)网上登记。2023年7月10日~8月11日,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登录“天津市北辰区中小学招生转学平台”(http://121.193.162.35)进行注册,选择相应的类别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进行网上预约登记。
(二)资格初审。
在转学登记时间内,区教育局对申请转学人员填写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要及时登录平台查看网上初审情况。
(三)统筹安置。
初审合格的转学申请人,区教育局根据学生户籍地、居住证地址以及全区各中小学学位容量等情况,统筹安置就学,并将转学名单反馈给安置学校。
(四)现场验证。
2023年8月24日~8月25日,各接收学校根据教育局反馈的转学名单,通知学生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进行现场验证。核验通过后,学校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复印件。不符合转学条件或现场验证未通过的,由学校当场(电话)告知家长,不予接收。
(五)报到入学。
现场验证通过的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到接收学校报到上课。在天津市规定的学籍转办时间内,接收学校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因学籍转出校不配合,导致学籍转入不成功的,学校及时通知家长,由家长与转出校沟通解决。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四、其它事项
1.已经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区内不转学。已经在本区小学就读的北辰区户籍学生,因户籍迁移确需转学的,家长可在新学期开学前联系新户籍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转学。初中在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2.转学登记应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并操作,注册手机需为监护人手机号,严禁他人代登记。登记信息及上传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如出现材料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学生转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家长和学生自行承担。
3.新学期教材数目已依据上学期学籍在籍人数完成预定,部分转入学生可能存在无法配齐教材的情况,需与转出及转入学校做好沟通,自备教材。
4.北辰区转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指定、委派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请家长切勿轻信各类机构及个人代办承诺,谨防被骗。政策咨询电话:022—26390388(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