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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农民工保证金使用(农民工保证金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05 12:14:43
The Beginning

  清远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一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向保证人或经办银行发出《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后,保证人或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划拨累计总额不超过保证担保或存储现金额度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

  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拖欠工资比例进行发放:发放工资金额=应发工资金额×(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总金额/欠薪总金额)。

  第三条

  保函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存入原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THE END

TAG:工资  保证金  单位  保函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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