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袭警案一审开庭:强拆现场女子砍伤民警,镇政府清表此前被判违法)
2021年7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雷庄镇黄庄村发生一起“袭警”事件。
村民韩国一家在阻拦政府强制清表时,妻子屈晓玲持菜刀将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冯国忠头部砍伤,另一名辅警在制止过程中被其抓伤胳膊。经鉴定,两人为轻微伤。
屈晓玲因此被控涉嫌袭警罪。经唐山中院指定管辖,2023年5月9日,该案在唐山市迁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从右往左依次是韩国、韩国母亲戚玉芝、妹妹韩素凤、妻子屈晓玲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庭审中,屈晓玲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她称,看见丈夫被民警从铲车上硬拽下来,“我就急眼了”,从布兜里拿起菜刀朝着民警砍去。
屈晓玲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理由是,这场由雷庄镇政府牵头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被滦州、唐山两级法院认定为违法,现场民警系违反禁令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检方则认为,被告人屈晓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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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强制清表
一家三口涉嫌袭警被抓
2021年7月20日凌晨4点多,韩国在承包地的简易房中醒来,穿上防弹衣,戴上头盔。头天晚上,他被告知政府将于当日强制进场施工。
2001年4月1日,韩国与黄庄村委会签订《荒坑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该村沙河桥东处205国道旁的27亩荒坑。约定租期50年,租金5万元,每10年交一次,每次交1万元。
↑荒坑承包协议书
韩国称,一开始他想利用荒坑养鱼,但被告知国道旁不让养殖。后来,他想将荒坑填平修楼房,便用废石料、沙子、废土慢慢填坑,直至2017年才将荒坑填平,还在地上种了大量树木。
到了2021年3月,韩国按照协议交租金续约时,村委会却没有收。原因是这块“建设用地”将被政府征用,用于建设滦州市重点工程——205国道综合服务区。
同年4月13日,滦州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6月21日,黄庄村委会成员向韩国送达《解除荒坑协议通知书》。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韩国拒绝接收。
2021年7月19日晚,雷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黄村委会成员再次找到韩国,但仍未谈拢。临走时,韩国被告知,无论同不同意,政府都会强制进场施工。
韩国的家人也听到了这个消息。7月20日凌晨5时许,妻子屈晓玲起床准备给韩国送早饭,临行前将家里的一把旧菜刀揣进了布包。76岁的母亲戚玉芝担心儿子,便叫上女儿韩素凤一起赶到现场。
一段监控视频显示,早上7时许,韩国将铲车停在荒坑东北角。东边隔着木头堆的是几台挖机和钩机,还有身着橙色背心的工人;北边靠近马路的木头堆外,有七八辆小汽车、两辆警车和两辆救护车,车周围站满了人。视频画面中,有5名男子先后进入场内。
另一段现场记录视频显示,7时2分,站在铲车驾驶室外的韩国,正在与东边木头堆旁的5名男子交涉。韩国称,当时这几名政府工作人员和他在谈征收荒坑的事。
视频显示,谈话过程中,几名男子逐渐靠近铲车。7时4分,其中一名男子试图爬上驾驶室,但被持DV拍摄的韩素凤用身体挡住。
随后,一名黑衣男子突然上前拽住韩国的腿,并试图往下拉。走到铲车跟前的戚玉芝则试图用拐杖敲打该黑衣男子。
↑事发当天现场视频截图
在案材料显示,这名黑衣男子即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杨爱民,当时与他一起进入场内的是大队长冯国忠。
杨爱民称,当天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其带领特巡警大队50名警力到雷庄镇沙河桥东侧配合雷庄镇政府清理违规占地行为。而为防止当事人进一步做出过激行为。“按照副局长的指示,我和大队长冯国忠身着便衣去木料圈内对当事人做工作。”
↑监控显示,韩国被人从车上拽下时,屈晓玲离铲车位置较远
前述监控视频显示,在特警涌入场内时,屈晓玲立即转身径直跑向铲车,并从随身携带的布包里掏出菜刀,砍向将丈夫拉下车的民警。
不到1分钟,屈晓玲、韩国等人先后被控制。在被抬上警车的过程中,戚玉芝称被一名年轻辅警踹到面部,她摸出小包里的针锥子,扎向其腿部。
当日,韩国、屈晓玲、戚玉芝三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刑拘。2021年12月30日,滦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韩国、戚玉芝作出不起诉决定。
2
法院判决:
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被释放的韩国回到村里发现,自己和家人辛苦填平的荒坑早已被铺上水泥、围上栅栏、盖起了办公楼,原有的树木和木料堆以及房屋已不见踪影。
2022年2月,韩国一纸诉状将雷庄镇政府告上法庭,诉称对方于2021年7月20日强占其承包的黄庄村沙河桥东荒坑上的土地,且强制拆除地上房屋及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韩国亦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包括一份由雷庄镇政府于事发当日出具的关于进场过程中公安干警受伤的情况说明。
说明中,雷庄镇政府称,205国道综合服务体项目是滦州市重点项目,项目前期手续已完备,所涉及土地除黄庄村韩国外,各户均已签订协议并发放补偿款,韩国所承包土地为黄庄村村集体用地,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土地若因国家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承包方不得阻拦,但韩国拒不执行。镇、村两级多次做韩国思想工作无效,导致项目迟迟无法进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滦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雷庄镇牵头实施强制进场。
↑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滦州G205综合服务区
针对韩国的起诉,雷庄镇政府答辩称,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应解决的范畴。理由是2021年6月21日,黄庄村委会依据《荒坑承包协议书》第七条之约定告知韩国解除协议,“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经送到即生效。”至7月20日,韩国已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涉案土地重新归于黄庄村委会。
雷庄镇政府认为,“2021年7月20日被告强制清表,对准的是黄庄村委会,村委会对征地行为无意义,答辩人无法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被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雷庄镇政府还称,该案不属于强制拆除及清除,被答辩人即韩国应自动清除场内所有财物;且涉案土地的补偿费已实际给付黄庄村委会,黄庄村委会如何处理与他人无关。
对此,韩国并不认同镇政府说法。他称自己从没接收过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合同解除只有两种方式,即双方合议解除或法院判决并且生效解除,并不是说他们通知解除就解除”。
2022年5月,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韩国与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荒坑承包协议书》确定的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滦州市法院一审判决
滦州市法院称,被告的这种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清表行为,虽不具备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属于不应当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原告对所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拥有所有权,被告的清表行为与原告存有利害关系,对被告主张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支持。
雷庄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山中院在判决书中确认,雷庄镇政府强制进场行为“明显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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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袭警还是正当防卫?
“滦州市公安局协助雷庄镇政府非法暴力强制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为,所以我认为我老婆不构成犯罪。”韩国告诉红星新闻。
在韩国被释放当日,妻子屈晓玲作为袭警案唯一被告人被滦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4日,经律师提出异地审理申请,唐山中院对该案指定迁西县人民法院审判。
同年11月3日,滦州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迁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7日,迁西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5月9日,该案在迁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事发当日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滦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雷庄镇派出所接上级指令后于当日7时许在现场维护秩序。在维护秩序的过程中,被告人屈晓玲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警察人群乱砍,砍伤警察冯国忠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砍伤辅警龚某背部;辅警刘某在依法制止屈晓玲持刀行凶过程中,被屈晓玲抓伤胳膊,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雷庄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进场当日公安干警受伤的情况说明
检方认为,被告人屈晓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屈晓玲的辩护人当庭表示,雷庄镇政府2021年7月20日进场过程中现场并无法院执行局人员,已经是违法行为。而滦州市公安局在明知强制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出动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因此,滦州市公安局的行为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屈晓玲当庭对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提出实名控告,其非法动用大量警力参与违法暴力征地活动,涉嫌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滦州市公安局民警率先发难,非法控制韩国的人身自由,并殴打韩国,试图非法强制征收土地。被告人屈晓玲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属于防卫行为。“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被告人屈晓玲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获悉,屈晓玲庭上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她称,当时亲眼看见丈夫被民警从铲车上硬拽下来,“我就急眼了”,从布兜里拿起菜刀朝着民警砍去。
辩护人还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取得省级政府批复,否则属于违法征地。本案中被告人屈晓玲家承包的土地系黄庄村集体土地,而滦州市重点工程“G205综合服务区”项目征地并未取得河北省政府的批复,整个项目属于典型的违法征地。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辩护人曾向滦州市政府申请公开河北省政府同意“G205综合服务区项目”征地的文件,得到的回复是“不掌握”。庭前会议时,迁西县法院要求检察院依法调取该文件,未果。截至庭审结束,该批复文件仍未到案。
屈晓玲当庭举报滦州市重点项目“G205综合服务区”征地未经省政府批准,是非法占地。据悉,合议庭收取了屈晓玲的控告、举报材料,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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