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一览表: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政策扶持。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掌握。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7、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8、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9、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资金共同分担。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见习单位分担2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单位分担10%,当地财政资金分担90%。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求职补贴。对我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和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定向直升班继续升学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11、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200元、27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12、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1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