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1.在国内或省内学术和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除较具影响力、特别优秀的人才外,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从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中推荐选拔。
(二)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具有领先优势。
2.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专业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3.在应用技术、工程技术的设计研究和科技开发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成员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影响的基金项目资助。
5.已取得博士学位,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或项目,并承担市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
6.已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生产实践中掌握绝技、绝活、绝招,具有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和较强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
7.在学术、技术领域取得突出贡献、有较大成绩的人员。
特别优秀的,申报条件可以放宽至中级职称。
(三)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第三层次培训对象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区内同行中具有领先优势。
2.作为主要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
3.参与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学术、技术上有一定潜能。
4.已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生产实践中有较强操作水平和较强技术革新能力,在本行业起骨干作用的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