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入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
(二)坚持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校招生计划和划定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并设置合理过渡期,调整方案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学位紧张的区域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制定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或多校划片工作预案,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集中管理
从 2022年起,全市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均纳入全省招生平台统一管理,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均需通过招生系统进行线上刃理。么林在何学校以任何形式生报名、公告发布、招生录取等工作。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
提前登记收费、自主招生或自行开展招生报名,凡未通过省平台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将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
(四)坚持统筹协调
要认真做好进城务工经商和返乡农民工子女、随迁子女、动迁户子女、川南四中人分F六篁方世工口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统称“统筹性特殊群体”)统筹安置工作;要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确保“应进全进”,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将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要做好符合政策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的入学工作。对特殊群体子女入学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服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或区县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组成。
2.严格招生意见审核制度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必须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事局具体负责。各区县招生文件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高新区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所有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须提前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3.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制度
直属普通初中学校和三所民办学校(自贡成都外国语学校、自贡嘉祥外国语学校、自贡衡川实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审批地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招生报名
(1)入学条件
小学: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自贡市户籍适龄儿童、需在本市就学的市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的适龄儿童。
初中:自贡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本市就学的市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2)报名办法
有意向就读民办义务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在规定时间登录“<四川教育管理服务>微信公众号一公共服务–升招业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选择就读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登录“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公、民办学校可以兼报。民办
义务段学校小学毕业生如选择直升本校初中,需在省平台上报名。具体操作请关注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信息。
2.资格审核
已选择就读公办学校并完成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依据平台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指定地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3.发布公告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市教育体育局4月30日前在“<四川教育管理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升招业务系统”中发布本市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学校可向社会公布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简章。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及各类入学类型资格审核情况,确定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划片范围、学生预分配学位、学校富余学位数,并通过报名平台、教育官网、官微等向社会公布。
4.学位申请
有需要申请公办富余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登录“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查看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富余学位并进行学位申请。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户籍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五区和市直属(自贡一中、蜀光中学、自贡二十八中、解放路中学)范围内选择一所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小学或初中;荣县、富顺户籍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一所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市外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申请不受区域限制。
5.招生录取
(1)民办学校:
小学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头行电脑随机录取;若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录取全部学生。初中若申请直升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若申请直升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录取自愿直升的小学毕业生,剩余学位在申请该校的其他小学毕业生中电脑随机录取。凡被民办学校录取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手续的学生,其学位不再保留,空余学位通过电脑摇号递补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参与公办学校录取。如已被民办学校按程序录取并完成缴费但不愿就读的,将由户籍或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安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2)公办学校: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划片区域,原则上按照“两证一致”(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房产一致且均在划片范围内)、指定性特殊群体安置、统筹性特殊群体安置依次进行录取,录取后仍有剩余学位,则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在申请该校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统称“指定性特殊群体”)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符合政策的进城务工经商和返乡农民工子女、随迁子女、动迁户子女、川南四市义务教育异地就学人口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统称“统筹性特殊群体”)由流入地或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各类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需按政策提交证明材料。
6.公布结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录取完成后应通过“<四川教育管理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升招业务系统”或“自贡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公布录取结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登录报名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7.组织报到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日程安排有序组织新生报到注册。
三、纪律要求
(一)强化控辍保学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将控辍保学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等作为重点监测群体,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切实做好信息比对、联控联保、劝返复学等工作。因身体原因需延缓一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应当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加大政策宣传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实施细则、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住宿情况以及咨询电话、监督举报方式等重要信息,开展入学告知、查询服务等事项;要组织开展招生入学政策“进学校、进小区、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政策和平台应用流程。要通过家长会、现场会、网上授课等形式落实幼儿园和小学毕业班家长报名指导工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工作规范性。
(三)严禁违规招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中小学现场招生宣传及咨询活动需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向学校和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
(四)强化学籍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设置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要严格学籍注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协同统一。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迫使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小学高段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测学生转学情况,重点监管小学高段的批量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符合招生入学和转学规定的学生办理学籍,严禁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对故意提前抢注学籍、无正当理由阻碍学生转学造成“人籍分离”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相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整改,并可通过学籍系统直接安排学籍转接。严格按照《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均衡编班和师资配置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要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1-3年内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对校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挂钩招生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