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指南(对象+流程)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招用员工(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招用3人(含3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人:初创企业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流程: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所需资料:
a.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
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3.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例子:
甲于2013年5月创业。2015年11月,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据其陈述,自2013年创业以来,该企业共聘请过员工20人,但目前仍在岗位上的只有10人。请问其能享受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数额为?2016年11月,其以新聘请4名员工(同时有2名去职,实际在岗12名)为由再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否?
答:自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此期间内甲所创办的企业为初创企业。初次申请提交时,该企业为初创企业,应以当时实际吸纳人数10人核发补贴,共27000元。2016年11月再次申请时,该企业已非初创企业,但仍在本办法规定的最长申请时限内(4年),其实际净增就业人员为2名,应发补贴6000元,但由于其已于首次申领获得27000元,故只能核发3000元,以符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