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复产复工,做到疫情防控和保障生产两不误、两促进。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就我市节后企业复产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复产复工备案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产复工备案制度。
(一)备案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已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已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附件1: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架构样式;附件2: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样式)。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人员的籍贯和返工前14天内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茂;并对于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回员工要排查其抵茂时间及抵茂方式,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附件3:企业员工排查样式)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购置体温探测仪器、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必需物资。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服从统一安排)。
4.内部管理到位。已按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技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附件4)落实“8个一”要求,即:一报健康状况、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隔离观察室、一致电、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并已建立和落实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备案程序及材料:
申请复产复工的企业,要在具备备案条件并经企业自我评估疫情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交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5)、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6),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其中,员工总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的企业向所在镇(街)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备案。
中央、省驻茂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备案。
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备的,应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其中:2月9日前复产复工、开工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每日将本辖区办理备案企业的情况汇总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人:梁敏,电话:13868756170,邮箱:mmsfyzhb@126.com)。
二、落实企业防控疫情主体责任。企业复产复工后(包括春节期间处于连续生产状态的企业),须按“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全面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8个一”要求,并重点抓好如下措施:
(一)保持应急联系。应落实专人负责,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并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二)每日测量体温。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体温超过37.3℃的员工须限制进入。
(三)每日报告情况。企业每日下午4点前要将开工情况、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防疫工作情况等报送企业所在地防疫领导机构(附件3:企业员工排查样式)。
(四)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隔离。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同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附件7:疑似病例隔离措施及指引)。
(五)减少人员集聚。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规模,提倡分餐进食、错峰就餐。不得举办集聚性质的文娱活动。
(六)场地通风消毒。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加强隔离区管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的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8)。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专班开展工作。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是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切实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1、全面摸底排查。各地要组织人员在2月6日下班前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
(1)企业人员情况。排查各企业每一名人员的籍贯和返工前14天内的去向。对14天内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排查其健康状况、抵茂时间及抵茂方式。
(2)企业复产复工计划。分已复产复工、2月9日前复产复工,2月9日正常复产复工、延迟复产复工四个类别进行统计。
(3)企业复产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后,各地应分类指导企业复产复工:重点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娱乐消费企业提倡尽可能延迟复产复工。坚决做到疫情不排查清楚不复产复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落实不复产复工。
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组织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帮助企业员工科学认识疫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宣传教育中要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教育企业员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设立并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发现企业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应当立即督促改正;对未经备案擅自复产复工的,立即责令停产。未经备案擅自复产复工、未落实防控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如: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出现确诊病例等)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4、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应从即日起,每日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企业复产复工及疫情防控情况。如有紧急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三)切实加大服务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开)工。
1.指导和支持复产复工企业完善防控设施设备。
2.建立绿色通道,帮助企业解决所需的防疫物资。
3.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融资、人工等经营成本。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企业生产各环节(如生产许可、材料采购、交通运输等)的帮扶力度,切实提升企业生产能力。
4.市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文广旅体、邮政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把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企业、各施工单位及各施工点,确保全覆盖,贯彻落实情况须及时反馈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成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对企业复产复工和企业疫情防控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
1.(样式)
2.(样式)
3.(样式)
4.(企业年后返工人员)
5.(样式)
6.(样式)
7.
8.市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