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基础上,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二、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
四、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安排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等工作人员,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特殊家庭成员。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五、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在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制定更加实用的帮扶措施等方面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各地新出台的政策文件请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三项制度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