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清算顺序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该按照《企业合伙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伙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要是合伙人之间就剩余财产分配事宜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应得的财产利益。
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财产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企业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外,还包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非经营所得的财产权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既可归合伙人共有,也可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商定。通常,合伙人是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
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用于出资,较为常见的是以财产使用权出资。当合伙人仅以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全体合伙人对该项财产仅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它仍属出资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对出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个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单独进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其出资的财产虽不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但却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合伙企业因为资不抵债面临着解散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对资产问题进行清算的,利用合伙企业的资产在进行清偿的时候,第1个步骤是需要清偿职工的工资,还有就是劳动保险方面的费用,紧接着是属于税收方面的一些备选,最后才是合伙人的投资,需要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