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五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优抚对象家庭,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扶贫、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认定,在享受相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以下优抚对象类别,以家庭为单位再次给予建(修)房补助,纳入危房改造的,改造费用低于政策补助总额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
(一)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每户7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给予每户6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每户5000元的建(修)房补助。
所需资金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六条 对无房或居住危房但暂不具备新建、修缮住房条件的农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优抚对象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八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优惠待遇外,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 县(市、区)在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第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凭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材料到当地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住房保障申请书。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待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动态核查与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济宁市统计局、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