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领取人员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二、领取流程
1.领表填表。新兵被批准入伍时,由本人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审核登记表》。
2.提供信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领取银行卡。新兵入伍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征兵办开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
4.核收优待金。
二、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间向职工统筹的当年的优待金,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底以前转交区县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统筹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交给区县民政部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