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外国人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须入境后30天之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证件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拍摄);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卫生检疫部门或当地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医疗检查项必须包含法定不准入境疾病的项目(未满18岁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外国人免交):
(6) 持Q1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需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7)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
中国内地居民:本地户籍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外地户籍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需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8)外籍华人,华侨在常寄养未满18岁的外籍子女,需提交(1)至(5)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
②寄养儿童外籍父母护照复印件,以及中籍父母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的复印件
③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④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须注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护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并注明具体寄养时限)。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家庭关系证明如系境外机构出具,外文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外国主管机构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办理地点: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注;居留证件延期需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