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鼓励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并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经评审,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注意:“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所有,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二)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管委会制定《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符合目录要求,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每年在开发区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享受以下生活保障政策:
注意:“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创业型领军人才的生活补贴,从所在企业注册之日起每满半年发放一次。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下同)履行每满半年发放一次。
(一)“两院”院士、国家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详情如下,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8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3)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4)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河北省入选者,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详情如下,三年内给予每月6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1)河北省“巨人计划”入选人员;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人员。
(2)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近5年,获得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4)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主任。
(5)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8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50%房租,期限三年。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具有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4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以上的新毕业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40%房租,期限三年。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是指:
(1)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岗位和行政、人事、生产、财务、营销、贸易、采购、质量、物流、仓储等部门副经理以上中层管理岗位。
(2二)企业生产管理骨干岗位包括:生产主管、技术主管、质量主管、设备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与生产运营直接相关的管理岗位。
(3)企业研发骨干岗位包括:技术研发工程师、产品开发工程师、产品测试工程师、设备调试工程师、程序控制工程师、工艺制作工程师、试验员、化验员、检验员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岗位。
“新毕业的人才”是指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未在以上骨干岗位工作的人才。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至(三)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学校就读,学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七条第(一)、(二)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高中就读的,学费予以50%的补助。
第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