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9:00,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于华伟,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李凯介绍了大病保险制度调整完善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近期,根据山东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现行的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增加了对职工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增加了对职工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再给予补偿,实行分段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1.8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补偿。
▶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
▶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
▶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90%补偿。
二、提高了职工和居民使用省统一规定的大病保险特药的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和居民使用山东省统一规定的4种大病保险特药(分别是沙丙蝶呤片、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剂、依那西普注射液、紫杉醇注射液(白蛋白结合型))的费用,仍实行单独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仍为2万元,2万元(含)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到80%,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每人最高补偿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将职工和居民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的特效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对患3种罕见病且符合待遇享受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我省确定特效药品的费用,实行单独支付政策:起付标准2万元,2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90万元补偿。
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药品费用,由药品生产企业按谈判协议约定对患者实施援助;报销、援助后剩余的药品费用,由户籍地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最后仍确有困难的,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给予帮扶。通过多重保障,最大化地减轻这一群体的负担。
在具体经办上,3种罕见病实行定点诊断、定点治疗。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6家医院为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定点诊断医院。其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特效药品具体品种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省里还在细化中,近期即可出台。我市将密切关注,及时抓好落实。
四、居民现行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暂维持不变
依然为: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中,超过起付标准(含)1.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