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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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