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7880,下限为3330(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20年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330元,同时不高于17880元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0元。
温馨提醒
1.2020年度起社保缴费基数年度从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本次申报范围为在当前企业参保和当年退休人员,其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对1至7月在本单位缴费月份差额予以补收(其中单位部分属减征期内的月份不补收、按减征规定执行,个人部分补差月份为1至7月期间),个人缴费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19年度相同的,单位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后不补差。
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补缴月份为1至7月期间以当前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月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