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涉及的内容: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1辆非机动车只能申请1次)。
申请条件
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温馨提示:需交验电动自行车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12123
电话投诉:0577-8830012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电话查询:0577-121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