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一封信
广大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朋友们: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高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非标电动自行车暗藏诸多危险因素,如车速过快,刹车系统跟不上;蓄电池防篡改及短路保护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发生自燃引起火灾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瓯海区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为此,请您知晓以下相关内容:
(一)办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二)办理范围:已经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并依法取得合法行驶证件的,车牌颜色为绿色,标注有“温州防盗备案号”且号码首两位字符是“OH”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三)活动商家:各临时代办回收点。登录“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查看商家名单。
(四)优惠举措:通过“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查询车辆回收、运营商活动、保险让利等优惠内容,自由选择形成个性化优惠套餐。实际优惠额度以在销售门店置换时兑现为准。
特别提醒:购置新电动自行车时,请购买已赋“浙品码”的车辆及蓄电池;上牌需上“码牌合一”的数字化车牌;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确保文明行车;请勿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养成规范充停习惯,避免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请您积极参与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并祝一路平安!
瓯海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试点工作专班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