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
(一)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三)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提供服务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