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信息;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息;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因征收导致面积减少的,须提交征收决定;
(4)不动产用途、期限变更的,须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交纳凭证;房屋用途变更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5、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6、涉及不动产分割和面积增加、减少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第四,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是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