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涉及公告注销的,相关公告证明;
6、涉及部分不动产注销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复审—核定(公告、登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