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一)参加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05年7月1日起,其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退休(含已退休、退职人员)手续时,也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其中,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2006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6年;依次类推至2015年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按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如有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未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限,不得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缴费达到什么条件后可以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三个条件都具备了,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已满25年、女已满20年。
(三)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低于15年。
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为4%);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也可以申请后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费用缴纳、医保关系接续、医保待遇享受等方面参照同期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参加职工医保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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