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支付,内容包括:
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②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③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
④门急诊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
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三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内容主要包括:
①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②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③门诊特定疾病。
范围规定:
1.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费用;
2.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列的费用;
3.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列的费用;
4.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费用;
5.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6.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执行,统一扩大调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因患重特大疾病而导致支出型贫困的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在原有的九类保障对象基础上,增加两类对象:将具有我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属于“大重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其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目前包括12类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五保、孤儿);
3.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
4.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重点优抚对象;
8.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9.困境儿童;
10.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11.具有当地户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1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成员(仅限新北区)。
这12类对象中,第6类由总工会确认,第7类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第8类由农业农村局确认,其余都由民政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