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符合政策规定的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10元,村卫生站标准5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4.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
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
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8.肺结核的治疗;
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
10.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平衡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1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
支付比例:
1.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
2.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
2.冠心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类风湿关节炎;
8.糖尿病;
9.帕金森病;
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癫痫。
支付比例: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40%的报销比例支付。
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市外三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2.二级医院: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
3.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