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应征入伍补贴政策
基础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同役同酬、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县(市、区)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县(市、区)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
(3)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
增发标准
鼓励大学生青年参军入伍,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由征集地增发一次性奖励金10000元,入伍大学在校生、新生由征集地增发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发放标准的200%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增发50%。
奖励机制
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优惠政策一览:
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发放,共发2年,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其家庭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地方政府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发放,标准不低于2.5万元。大学生学费资助:大学生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2018至2020年,广东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19个地级市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且服役满2年的,硕(博)士毕业生每人3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2.5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
研究生升学政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拥有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的高校,每年安排不低于2%的推免生招生计划,专门招收本校应届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国家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
专升本: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复学转专业: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公务员招录:将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工作纳入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安排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职位设置指标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国有企业单位定向招聘: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就业服务:国家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落户政策:在广东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役继续完成学业后和在广东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被入伍地接收的,可在当地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