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起付标准以下、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及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直接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起付标准以上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结算管理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因定点机构没有联网或结算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支付住院费用后,携带原始票据等资料到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核报。
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应当自出院或门诊治疗结束之日起2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超过2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除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