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
受理条件
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香洲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1-2楼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1楼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横琴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窗口名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栏港办事处
窗口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
需提交资料
1.转入申请受理材料
1.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1.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3.自收到转出地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