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青岛新区购房落户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新区购房落户办理材料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一)产权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注: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
2.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3.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4.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