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98天进行发放的。而陕西省额外的60天产假属于陕西省政策规定。
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陕卫人口发〔2022〕24号文件规定,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若单位违法相关规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向单位所属劳动监察部门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