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
(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30 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 30 天。
(三)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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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