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二)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籍登记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四)低收入家庭或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需单独立户。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病患者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疗凭证。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城镇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算,农村居民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算成按月)算。
(五)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定居的,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超过十二个月的,认定为区域外定居(常年在外务工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外居住的除外)。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