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县区辖区内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XX县(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广“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简化办理流程。
二、 在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提交的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填写《XX县(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时,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情况,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同意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与查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授权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XX县(市、区)XX镇(街道)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并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五、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可以不再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六、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