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随军家属创业或被招用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答: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问:残疾军人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问:安置残疾军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1.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