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
一、资助对象
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年满3-6周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
1.免收保教费: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
2.补生活费:对受助幼儿提供生活费补助。
三、资助标准
1.政府资助保育教育费标准:750元/生.期
2.政府提供生活费补助标准:330元/生.期
收费标准高出政府资助标准部分,幼儿园提取事业收入的5%用于资助,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义务教育
一、资助对象
就读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生活费补助。
三、资助标准
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期(住校),初中625元/生.期(住校);小学250元/生.期(走读),初中312.5元/生.期(走读),其中建卡贫困户小学600元/生.期(走读),初中700元/生.期(走读)。
普通高中
一、资助对象
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对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收学费。
上述免学费政策对象,如有类型交叉,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其他渠道免学费资助者不得享受。
(二)国家助学金:对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免教科书费:对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免收教科书费。
三、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标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1500元/生.年、2500元/生.年、3000元/生.年三个档次。其中建卡贫困户子女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
(二)免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免收;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免收,其余不足部分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
(三)免教科书费标准:400元/生.年。
中职
一、资助对象
就读我区中职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
2.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
3.免住宿费:对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学生给予住宿费资助。
4.免教科书费: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免收教科书费。
三、资助标准
1.免学费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人均2000元一年。其中建卡贫困户子女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3.住宿费资助标准: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元。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4.免教科书费标准:400元/生.年。
申报方式:开学直接向就读学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