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婴儿 (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都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地点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及外市户籍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沈阳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孤儿至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重残人员及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参保业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时间
每年1-11月份办理本年度居民参保业务。其中每年9-11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需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全年办理。
另外,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内容,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纳入了参保范围。这就意味着当准妈妈怀有宝宝28周后即可到相关部门为宝宝办理医疗保险。
参保材料
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
准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
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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