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I型糖尿病(限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梗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强直性脊柱炎。
住院报销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经审批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
4、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户籍地期间和外地实习期间、或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
5、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
家庭病床报销范围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在自然年度内,门(急)诊抢救(含留观、死亡)、家庭病床、住院(含转外、长期居外、外出急诊),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1.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不设立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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