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生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居民户的,应随本地居民落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生育的,随父母有地方户口的一方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的,经该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生父母均为非高等院校单位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可随父母一方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所需材料:
1、法院对其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国内落户的。
所需材料:
1、出生所在国签发的出生证明(留存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复印件)。
(七)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亲生父母书面非婚生育声明;
3、落户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八)跨年度补报往年出生的。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父母书面申请;
3、父、母一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