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在这个社会人们的情感生活越来越受到重视,男女朋友之间,夫妻之间必然都会受到各种诱惑,各种生活米油盐的影响,导致感情出现问题,就好比最近就出现了很多朋友来咨询小编关于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的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了现在有许多人也都同样遭遇到这个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问题,那么今天小编也是收集了一些关于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的解决方法来分享给大家。
一、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新规定有: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
家暴法新规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2、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所以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根据以上家暴法相关规定,大家可以在遭遇家暴的时候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危害。
二、家庭暴力论文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侵犯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本文拟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其救济提出一些深思。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法律救济
1、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1.1、家庭暴力的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理由的解释(一)》中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通说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切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1.2、家庭暴力的特征
1.21、发生在家庭内部
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1.22、隐蔽性
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暴力行为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隐忍求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外界寻求帮助,这导致了其不易为外界所知的特点。
1.23、连续性
施暴者往往因不同事由连续、多次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形成不定期但具连续性的侵犯行为。
1.24、形式多样性
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身体暴力,包括一切针对身体的攻击行为;二是语言暴力,指使用刺激性语言造成对方心态痛苦;三是冷暴力,这是新近提出的暴力形式,特指采取疏远、漠视的方式达到使对方痛苦的目的。
2、家庭暴力的危害与法律救济
2.1、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调查表明:我国近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理由中,家庭暴力达40%以上,已超过 和抢劫成为妇女权益的最大威胁。①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也极为严重。英国学者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500名儿童,得到的结论是孩子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侵害,心态上也受到“持续的、普遍的 行为”的影响。②家庭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情况亦时有发生,此外家庭暴力还是引发婚姻破裂的主要理由。
2.2、关于法律救济的深思
基于我国长期的历史传统,与家庭有关的理由都被视为私事,外人往往难以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又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在暴力行为未构成伤害罪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此种不健全的防范体系变相纵容了暴力行为和施暴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家庭暴力亦得不到有效根治。本文认为应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出发,给受害者以充分的法律救济。
2.21、完善立法
制定法典。立法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专门立法改善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滞后的局面,充分发挥法律在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方面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0 多个省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完善现有法制体系。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针对现行法律的缺陷,如条文分散,对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和范围界定不明晰, 机关介入程序不明确等现象,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制定相关临时条款等形式。
引入英美国家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力保护受害人。
2.22、改善司法
防治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作基础,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司法保障。
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机关必须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施暴者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的离婚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裁断。司法、警务机构应密切配合,赋予警务机构相应的职责以制止家庭暴力, 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
变通举证制度。家暴案件中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取证难、认定难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理由,这一方面与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应当予以适当变通,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设立救济机构。针对受害者遭受暴力行为后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理由,积极开展援助工作,设立专门的家暴受理点和家暴伤害鉴定中心,
在各级地方政府构建机构网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暴力必将得到有效合理的规制,受害者也必将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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