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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些文字信息注意保留
一些文字的记录对于婚姻受到出轨行为的受害人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就可以包括诸如保证书、以及对方的短信道歉也是可以最为有利证据的。
一直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意思,往往许多受害者不注意在这方面进行一个证据的收集,这会导致后期的官司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提醒:这类文字应写明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书面材料是证明存在情人的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直接予以认可。
2.宾馆的入住纪录
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宾馆的入住纪录凭证对于受害者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性爱视频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的。
但是对于开房纪录是认同的,因为按照常人理解,男女在宾馆开房过夜,一般会发生暧昧关系,若非这种关系,普通的聊天或者洽谈业务,一般人也会避讳宾馆等场所。因此,只要有多次开房的宾馆记录,法院就会推定认为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出轨是对于合法婚姻一个几度不负责的行为,婚姻的产生本身就是经历着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所以对于婚姻应该是去经营而不是制造危机,当然出现危机后对于自己一个维权的行为还是十分需要的。
3.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情人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
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情人同居,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情人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相反,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现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4.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情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情人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情人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情人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5.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
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情人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6.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
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情人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