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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摩托车责任划分 汽车撞摩托车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方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05 2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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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摩托车责任划分

汽车和摩托车在路上相撞的情况仍然不少见。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肯定需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从而分配各自的赔偿责任。汽车与摩托车碰撞的责任划分如何?

一、汽车与摩托车碰撞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要根据现场情况、交通规则、路况等来划分,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如果一方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被撞。那他肯定是主要责任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法

(1)全责无责

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1.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灭失,且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时,有与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任何一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属于交通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对下列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3)责任平等

两方(或两方以上)因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起同等作用,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应对下列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等;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未能立即停车,未保护好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各方都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4)不确定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但不得认定事故责任。

无论汽车碰撞时发生何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当然,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

汽车撞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汽车碰撞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运输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器具、参加葬礼)

3.住处

异地就医、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残疾、死亡亲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丧葬等事项的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不同意处理必要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残疾继续迟到,迟到的时间可以计算到预定残疾的前一天。

6.护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规定计算误工费;护士无收入或聘用护士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护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7.住院期间的食物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损害。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伤残鉴定是根据当事人康复后的身体状况,在治疗终止后进行的。

(2)伤残等级鉴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你没有说康复后的情况,所以我不能给你任何建议。

10.残疾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响应费用标准。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3.受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至18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应计为二十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逃逸判决

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逃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既要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也要理解为伤者被送往医院或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的“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

1、两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五人以上,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

2、死亡六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的。

当汽车撞人时,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此时的赔偿往往需要看对伤者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其他重损害条件相同的,赔偿应该更多。如果损害没那么严重,同等条件下自然赔偿也不会那么多。此外,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还应考虑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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