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7个月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并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生活照料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发放,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2)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工伤时,必须进行工伤鉴定。毕竟鉴定报告是赔偿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起购买社会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费用都由社会保险支付,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那么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额处理。然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
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废止了吗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否已经废止?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已废止。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评估将被废除。1月1日后,上述《分类》标准将取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司法鉴定标准不一,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分级将规范我国司法鉴定行业。
二、相关内容拓展
分类分为主体和附录两部分。
包括文本范围、规范性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残疾程度分类和附则。分级标准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例,将人体损伤和残疾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残疾率100%)到十级(人体残疾率10%),每个等级相差10%。
《分类》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根据损伤治疗的结果或结局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确认的相关并发症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长期以来,我国对人身伤害和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因多种原因导致同一伤害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以前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部分省份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
以肘关节骨折为例,据说适用于北京的标准可能定为9级,即20%伤残,但如果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变成30%甚至40%伤残。
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
不同地区法院的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伤残等级不同,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差异。“比如原告可以在北京或河北起诉,不同起诉地的鉴定标准不同,伤残等级的结果也不同。”
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但当事人表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质疑法院的委托标准,也成为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分类》文件公布后,全国认证机构适用统一标准,简化了认证委托过程中的标准申请程序。而且各地认证机构使用同一套认证标准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能够被更多省份的法院接受,也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认证水平的整体提升。
分类有利于保证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定级看似是一种法医学或医学标准,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与医学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分类”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其功能有三:一是能够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二是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将稳定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引入残疾标准,不断提升服务的科学化能力。分类的实施将增加调解诉讼的可预测性。统一明确的“定级”标准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协商或鉴定了解重要证据,对于调解结果或诉讼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对文章理解的模糊性,增强鉴定人意见的稳定性。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统一应用分类来鉴定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自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应对申请人掌握和运用分类的能力进行专项评估,不具备能力的不予授予执业资格。
近日,司法部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人体损伤与残疾分类》实施工作。
在实施定级前,对现有所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应按照统一师资、统一教材、分阶段工作的要求完成。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暂停其执业资格;对于多次培训考试仍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资格。
道路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这几年已经被废除,但并不意味着相应的制度会被废除,其他相应的法律制度会取而代之。新制度对以往模糊不清、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使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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