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收费吗
车辆的通行费这个也就是过路费,一般在跑高速路的时候都会收取过路费,除非是一些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可能会减免,只要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这个就需要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了,在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收费吗,小编整理了如下内容给大家参考。
一、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收费吗
不收费。
二、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车辆通行费用在征收的时候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其他额外费用,直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就可以了,车辆的通行费既然是在现在道路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可以非法的额外收取相关费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
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高速公路上面行驶就需要缴纳通行费,除非特殊的时间节点才不会征收通行费,但是这个只是针对小车,大车在任何时候都是会被征收通行费的,在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受理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受理条件有哪些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规定的车辆减免条件的;
2、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
【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在新余车辆通行费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几个条例,去办理这一项业务的朋友,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去办理这一项业务。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汽车咨询可以致电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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